甲经人介绍认识乙,经乙介绍甲为丙方村民委员会送煤矸石修路,后甲与丙达成口头协议,约定价格为24元/吨,先垫资后付款。从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0年12月15日止甲共计送货227车共计5635.42吨,2011年春节前丙方支付给甲五万元,后没有对送货款进行结算,甲方向丙多次催要余款,但丙拒付。后甲方起诉。向法庭提供运送煤矸石的送货单据 中间介绍人的证言 支付运货司机运费 等相关证据。丙方辩称 其是和乙达成的煤矸石买卖协议,不认识甲,在诉讼过程中 向法庭提供了甲方给其出具的万元收条 及村民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及证明收到207车煤矸石5053.6吨,此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 再次上诉。现二审终审判决已下。
法院结案:
此案经四次审理,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,改判支持甲方的诉求
办案律师评析
此案之所以发生,其原因就是在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开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,同时还有就是被告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基于中间介绍人是个无赖,在担心个人的人身安危的情况下反悔。
此案,甲方在提起诉讼前,专门和丙方的负责人谈了一次话,在言语当中,不给结算的原因就是因为介绍人乙是一个当地的无赖。甲提起诉讼后,丙不在承认甲是送货人,说煤矸石是和乙之间签订的合同,并为此向法庭提供了甲为丙出具的收条,但是,此收条上让乙也给签上了和甲签字时间一致的日期,同时,还申请追加了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在诉讼过程中 ,乙主张煤矸石是自己送的,甲是帮忙的,本案货款应该由丙支付乙。对此,乙提供了丙方的村委会开会纪要和一个证明,会议纪要是说经村支两委开会研究同意煤矸石有乙方供货,会议日期是在本案送货之前。证明的内容也是如此,但是证明出具的日期和会议纪要的日期一致。在诉讼过程中,甲方对丙方和第三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时间鉴定。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丙主动承认乙方的签字日期是后补的 会议纪要和证明日期也是后补的,除了上述三份证据之外,乙没有向法庭自己出资购货的凭证及送货的磅单。而甲方向法庭提供了购货单位出具证明说:送往丙方的煤矸石是由甲方出资购买的,同时还有送货的磅单 运送煤矸石车辆的运费单据,还有介绍甲乙认识的介绍人也出庭作证。证明乙就是就是一个介绍人 乙自己没有资金做该项生意。案件经四次审理,甲诉求终获得支持。
案件警示
关于货物买卖合同,尤其先送货后付款的合同,必须签订书面合同,在合同中约定收货人 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。如果此案中的甲与丙签订了书面合同,即使是无赖,作为一个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也会考虑双方之间的书面合同的因素,不会反悔的。